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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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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温州市总工程师研究会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3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市“科技大脑”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三十九条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十条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四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